2007年10月8日 星期一

數位版權管理(DRM)和條件接收(CA)的差異

數位版權管理(DRM)和條件接收(CA)這兩個術語經常能交替使用。即使在業界,其區別也常常是含糊不清的。若對其正確定義,則CA指的是控制消費者在服務供應商網路上接收內容。它保護的是管道,並防止服務盜用。它沒有對內容傳送給用戶之後所產生的事情進行定義。

DRM 一般側重於保護內容本身。它源於內容傳播管道不受保護的網際網路,故要求內容必須加密。DRM還具有一套更為複雜的權限,並定義了可允許的使用。隨著 DRM和CA的日益結合,DRM這個術語變為內容保護的擴展集,一舉包括了條件接收、內容保護和內容版權。實際上,在新興的IPTV和行動內容市場, DRM和CA正逐漸被整合在單一產品中。

CA 市場以有線市場和直接到戶的衛星市場為中心。隨著有線廠商繼續從類比向數位轉換,這些領域一直保持成長。在北美,這種轉換進展順利,但歐洲卻因國家不同而呈現較大差異。而在亞洲,數位升級才剛剛起步。同樣地,DTH衛星在北美很成熟,卻在亞洲一些發展迅速的國家中出現舉世矚目的成長。 IPTV和行動TV的新興市場代表著全新的商機。一大批新興競爭者如Widevine、Verimatrix和Core Media等正與Nagra、NDS和Irdeto等原有廠商共同湧入這個市場。

在新市場發展的同時,新的商業模式也在發展中。CA正從以硬體為中心的智慧卡模式向基於用戶的維護模式轉換。此外,在這些新興市場,DRM和浮水印技術都被整合在統一標準的CA產品中。

儘管CA相對較成熟,且發展態勢強勁,但數位版權管理的市場更廣闊。DRM幾乎適用於所有的數位消費設備和數位媒體傳送服務。

DRM和CA都是目前數位內容市場中的重要技術。它們代表著數位內容市場的一種屏障、一種競爭武器和直接的市場商機。然而,DRM/CA也具有大量專有技術以及一系列迥異的互通作業性行動計劃。

DRM 和CA市場本身代表著知識產權版稅、客戶軟體和伺服器/用戶軟體的複雜混合。另外,儘管目前在CA和DRM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,但未來5年中,這種區別將逐漸模糊不清,尤其是在快速成長的IPTV和行動手持設備領域。最終,基於垂直導向的商業模式,DRM會被整合在更廣泛的軟硬體平台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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